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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甲性,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10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逮捕;于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下午,因被不起诉人尹某甲姐姐尹某乙与同事吴某某产生工作纠纷,尹某甲、尹某乙、柯某某前往贵阳市白云区**路**号**栋**单元**号吴某某等人住处理论。后双方发生抓扯,尹某甲使用啤酒瓶砸伤被害人娄某某左脸。经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娄某某伤情系因外伤致左侧颧弓骨折,为轻伤二级。2020年10月29日,尹某甲自动到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投案。2020年11月30日,尹某甲家属已赔偿娄某某98000元,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尹某甲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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