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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甲故意伤害案)_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甲,男,1972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现住云南省永胜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12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11月29日、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5日下午尹某乙主动邀请被不起诉人尹某甲到其家中就餐,在吃饭喝酒的过程中,尹某乙与尹某甲因林地问题发生争执,双方被在场的人员劝解开,尹某甲被其妻子喊回家中。尹某甲回到家后,通过电话多次联系尹某乙,尹某乙在接到尹某甲的电话后独自走到尹某甲家中,双方在尹某甲的家中发生冲突,在冲突的过程中,尹某甲使用砖头将尹某乙的头部打伤。被害人尹某乙当晚被送往永胜县人民医院治疗,2019年5月20日经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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