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甲滥伐林木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9月3日经怀化市森林公安局鹤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森林公安局鹤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尹某甲因家里危房重建需要部分资金,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独自一人携锯子和柴刀在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其自己的责任山上采伐林木烧制木炭,所得木炭被其出卖后用于危房重建。经鉴定涉案采伐面积0.6806公顷,采伐林木蓄积30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尹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尹某乙、尹某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