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9月3日经怀化市森林公安局鹤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森林公安局鹤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尹某甲因家里危房重建需要部分资金,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独自一人携锯子和柴刀在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其自己的责任山上采伐林木烧制木炭,所得木炭被其出卖后用于危房重建。经鉴定涉案采伐面积0.6806公顷,采伐林木蓄积30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尹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尹某乙、尹某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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