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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甲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甲,男,194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45********,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仙桃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不起诉人尹某甲在本市******组的农田承包合同到期后,**村村委会将该农田承包给了他人,尹某甲在该农田边栽植的白杨树需要伐除。2020年4月8日、9日,尹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其弟弟尹某乙联系人员将树全部砍伐。采伐的57株白杨树木蓄积经仙桃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测算不少于38.6077立方米。

2020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尹某甲主动到仙桃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采伐迹地林木蓄积计算报告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尹某乙、陆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 被不起诉人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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