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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甲滥伐林木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01194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现住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9月3日被怀化市森林公安局鹤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森林公安局鹤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尹某甲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一对麻阳夫妻,将其在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责任山内的杂木砍伐并烧制成木炭。经鉴定涉案采伐面积0.5776公顷,采伐林木蓄积为38立方米。

2020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尹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林权证、户籍资料等;

2、证人尹某乙、尹某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采伐林木情况调查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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