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刑不诉〔2014〕13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男,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6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5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男酒后驾驶比亚迪牌轿车行驶至民权县**乡**集水厂门口时,被巡逻的民警抓获,后经检测尹某男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0.1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尹某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男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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