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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男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刑不诉〔2014〕13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男,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民权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6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5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男酒后驾驶比亚迪牌轿车行驶至民权县**乡**集水厂门口时,被巡逻的民警抓获,后经检测尹某男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0.1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尹某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男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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