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仲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尼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331997********,藏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西藏日喀则市仲巴县,住址:西藏日喀则市仲巴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仲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仲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尼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下午21时许,被害人白某某和普某某等先后来到被不起诉人尼某某住处一同喝酒,在喝酒过程中,被害人白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尼某某的妻子石某某进行挑衅,这时被不起诉人尼某某说了一些亲戚之间关系不正当的言论,此时被害人白某某听到后质问被不起诉人尼某某为什么要“悔辱自己”同时从桌上拿起一瓶空瓶子砸向被不起诉人尼某某,后白某某先后从桌上拿起烟灰缸和、茶杯砸向被不起诉人尼某某,因被不起诉人尼某某躲开没有砸到,随后白某某走到被不起诉人尼某某的身前,用左手抓住被不起诉人尼某某的胸口推倒在桌上并用力勒住喉咙,被不起诉人尼某某在用力挣扎但没有挣脱,求白某某松手未果,无奈下从自己藏袍胸口内掏出藏刀后进行反抗,白某某发现自己受伤,再次将左手用力勒住被不起诉人尼某某喉咙,导致被不起诉人尼某某呼吸受困,为了挣脱被不起诉人尼某某先后用刀进行反抗,但白某某并没有完全松手而且一直用力勒住被不起诉人尼某某的喉咙,后被普某某等人双方劝开。经日喀则市公安局鉴定中心对白某某的伤势进行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尼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证人普某某、石某某、多某某、永某某的证言,尼某某归案情况说明,尼某某户籍证明,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尼某某为了使自己的人身免受白某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白某某轻伤二级,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尼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仲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仲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