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东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尼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31989********,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区**区**号地块**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双鸭山市公安局中心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中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双鸭山市公安局中心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中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鸭山市公安局中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尼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双鸭山市公安局中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尼某某、安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中午至2019年6月10日中午,在岭东区老12路终点一处民房二楼内实施窃电行为,窃电设备为**牌1800w输出功率电源19台、**牌1150w输出功率挖矿设备19台,共计窃电10日,经双鸭山市物价局以居民生活用每千瓦时0.51元为标准鉴定,犯罪嫌疑人安某某、尼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中午至2019年6月10日中午窃电数量共计7717.2瓦,窃电金额3936.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经双鸭山市公安局中心分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定罪量刑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没有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尼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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