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若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尼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21992********,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住若尔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若尔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1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若尔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尼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尼某某因身上无钱,于是产生偷东西的想法,2020年10月3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尼某某在若尔盖县达扎寺镇园丁街附近寻找偷东西的地方。当走到园丁街雪域风情饭店旁一条巷子时,看到该回族饭店的一楼侧边一扇小窗户没有关闭,就想到里面找也没有可以偷的东西,于是就从该窗户爬进饭店,走到饭店吧台里面,就开始翻动吧台的抽屉,在吧台里面抽屉里找到现金1350元时,就把现金1350元装在所穿的藏装怀里,尼某某偷到现金之后又从小窗户爬出,迅速离开现场。
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尼某某盗窃人民币为1350元。案发后,尼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取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财,但尚未达到数额较大,也未符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窃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条件,未达不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及入户盗窃条件,所以认为被不起诉人尼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是盗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坝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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