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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尼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1Z13

被不起诉人尼某某,男,196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6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住道孚县****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1227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孚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尼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1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2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大概在5年前(具体时间不详)被不起诉人尼某某的母亲泽某某生前将一支步枪交给尼某某,后尼某某将该枪支藏匿在**村家中。经乡党委政府进行政策宣传后,20201227日,尼某某将藏匿的步枪上交到道孚县公安局。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步机弹的军用、制式7.62mm56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依法扣押的枪支,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枪弹检验报告》等证据。被不起诉人尼某某亦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枪支一支;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弹检验报告:公(甘)鉴(痕)字【202021258号;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尼某某对非法持有的枪支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尼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步机弹的军用、制式7.62mm56半自动步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尼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被不起诉人尼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尼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尼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尼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依法由道孚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20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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