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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尼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尼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64********,藏族,小学文化,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尼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尼某某主动到雅江县公安局瓦多派出所上交小口径步枪一支。称其弟弟布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因意外去世,同年9月中旬,在清理弟弟遗物时,发现弟弟布某某持有的枪支,后尼某某将该枪支藏匿于自家房屋背后的耕地旁的石洞里。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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