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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尼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_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得检一部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尼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81978********,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得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尼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尼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得荣县公安局开展“缉枪治爆、血亲仇杀”两项整治宣传工作,让群众主动上交枪支、弹药。当天被不起诉人尼某某到得荣县公安局八日乡集中缴枪点主动上交了一支小口径步枪,37发小口径子弹,得荣县公安局民警现场对枪支登记造册。经查,枪和子弹是系尼某某的老丈人扎某某所遗留,扎某某去世前将枪弹藏匿地点告知尼某某,尼某某遂将枪弹一直藏匿于旧房墙角的石头下,期间没有取用过。直到,2020年9月15日主动上交。经检验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认定上述事实的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指认笔录、枪弹检验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尼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尼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且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以及酌定从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尼玛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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