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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四海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村**组**号。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9月14日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6月17日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6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退回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中午,犯罪嫌疑人屈某某在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街道**村**组**号的家中,由张某某提供毒品“冰毒”和“麻古”,屈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同场吸食麻古和冰毒;次日下午,由张某某提供毒品“冰毒”和“麻古”,屈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屈某某再次在自己家中容留张某某、魏某某二人同场吸食麻古和冰毒。2018年6月5日下午,由张某某提供毒品“冰毒”和“麻古”,屈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屈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魏某某三人同场吸食麻古和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屈某某于2018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中午及次日下午容留他人吸毒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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