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单位屈家岭管理区**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80006********。单位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路。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被不起诉单位临时负责人,联系方式1397185****。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11975********,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区**办事处,2019年12月任屈家岭管理区**林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京山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京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屈家岭管理区林业局对**林场发函“关于抓紧落实松树枯死树清理除治的函”;2020年3月27日,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屈家岭分局对**林场发函“关于屈家岭管理区贯彻落实松树、杉树等枯死树清理除治紧急通知的函”;2020年4月2日,**林场场长陈某某制定关于**林场枯死树清理实施方案。2020年4月3日,**林场场长陈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起草了一份枯死杉树木清伐项目作业合同书,合同书甲方由**林场负责项目协调、前期采伐手续等办理,乙方由京山市石龙镇木材商郑某甲进行枯死杉树清伐项目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的清伐杉木按照每吨300元支付费用给甲方。2020年4月日至6日,郑某甲雇请工人郭某某、郑某乙、郑某丙、王某甲等人对杉树进行采伐,同时雇请司机莫某某、王某乙用农用车运输至京山市石龙镇倒灌溪村木材厂堆放,共计10车,经过甲乙双方共同监督过磅共计61.36吨,树款共计18408元,该树款于2020年4月13日缴入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财政局农业水利局财政专户。
2020年7月1日,经京山金林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工程师对**林场普云禅寺“中庙”采伐现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本次调查的杉树采伐面积为1.89公顷,伐蔸总数量1939株,活立木总蓄积量59.3484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屈家岭管理区**林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决定对**林场及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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