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男,汉族,1981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737,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巷**户,住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小区**栋**室。被不起诉人屈某于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21时40分,犯罪嫌疑人屈某饮酒后驾驶皖K****号牌小型汽车沿颍州区西湖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湖大道与颍上南路交叉口,被交警五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带屈某至阜阳市创伤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屈某案发时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118.7mg/100ml。
本院认为,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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