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61972********,东乡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住甘肃省东乡县**乡**村**社**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解除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惠琴、张明琪,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12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2021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25日,犯罪嫌疑人屈某某受其上线“阿娇”、“美满幸福”指使,从深圳将毒品海洛因一箱快递至兰州后,自己于11月28日11时许乘飞机到达兰州,并从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一快递存放点取出,乘坐出租车前往三甲集交易。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根据技侦线索,于2018年11月28日14时许,在兰临高速距离七道梁隧道二百米处路段,将其抓获,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一箱,净重1925.04克,快递单据、手机、机票、身份证。在其配合下,于同日16时许,在广河县高速收费站附近抓获前来与其接头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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