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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西安本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2时24分,被不起诉人屈某某驾驶陕A****9号白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凤城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花卉市场门口时,适逢交警未央大队民警在此执行夜间盘查,在对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所驾驶车辆拦停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嫌疑,遂将其带至长安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案发当晚被不起诉人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90.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户籍信息、车辆信息;

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唯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性危害不大,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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