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搭载其朋友从仁寿县黑龙滩镇四海社区往黑龙滩渔场行驶,22时许,当车行至**镇**路**号门处被民警现场挡获。经鉴定,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4mg/100ml。
本院认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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