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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身份证号码3424261989********,汉族,高中文化,六安市**区**局聘用人员,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2月26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屈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和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杭淠路交叉口处,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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