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凌晨2时26分许,屈某某酒后驾驶甘H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凉州区南关西路浅水湾什字时,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0月23日,经甘肃军平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屈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5.73mg/100ml 。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本院认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也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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