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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76********,满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通化县**乡**村党**,户籍所在地通化县**乡**村**组,住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6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屈某某饮酒后驾驶吉EK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通化县快大茂镇都岭村虎马岭,将冯某某、房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的的吉EFC***、吉EV****号两轮摩托车撞到路边水沟里,后驾车逃离现场。当日22时30分许,在通化县大泉源乡新农村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后于23时38分在通化县人民医院被提取静脉血液5mlx2支,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事实,并与冯某某、房某某达成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对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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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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