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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晚,犯罪嫌疑人屈某某饮酒后驾驶湘NJA0**小车上路行驶,当晚20时30分,途经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经鉴定,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等;

2.犯罪嫌疑人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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