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5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2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屈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冷水滩区珊瑚路阿里山酒店前路段时,被凤凰园交警大队路面执勤民警拦截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湘法证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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