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768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柳丹丹,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6****号小型越野客车从临海市古城街道白云小区驶往临海市东塍镇屈家村,0时30分许途经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大道新荣记路段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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