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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R7********,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苑**号,住深圳市龙岗区**小区**座**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3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0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X5****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松源路与联布北路交界路口路段时,该车左侧部位与由吴某某驾驶的粤B3****号车右后侧部位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89.97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此次事故中,吴某某驾车转弯时未依次通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目前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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