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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86********,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6月2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3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08分许,屈某某酒后驾驶豫K*****号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许昌市示范区魏武大道与许开路交叉口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屈某某每100ml血液含乙醇116.21mg,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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