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89********,汉族,大专毕业,住河南省登封市**镇**村26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1时18分许,犯罪嫌疑人屈某某酒后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沿登封市区少室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少室路与颍河路交叉口北约100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屈某某的血醇含量为84.78mg/100ml。
本院认为,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悔罪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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