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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利川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利川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5日下午,万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街道办事处**湾、利川市**乡**村等地租用当地村民的民房开设流动赌场,组织赌客以“摇苞谷子”猜单双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则在赌场上给参赌人员“套现”,并按每1万元收取200元费用。2020年8月5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利川市**乡**村**组李某某家现场查获该赌博场所,**赌场**、工作人员及赌客约50人。

另查明,2020年7月底至2020年8月5日夜间,覃某某、魏某某、黄毅(均另案处理)先后在利川市在**乡**村等地以同样的方式开设流动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屈某某仍在赌场上给参赌人员“套现”。

屈某某“套现”共获利约300元。

本院认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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