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挪用资金案)_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1989********,汉族,专科文化,原系****公司地级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白水县,住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通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自2015年1月至2017年10月任****公司地级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多发货少回款的方式,挪用公司货款人民币125,439.64元,用于开发市场和个人使用。屈某某到案后,退还全部挪用的货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