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1989********,汉族,专科文化,原系****公司地级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白水县,住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通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自2015年1月至2017年10月任****公司地级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多发货少回款的方式,挪用公司货款人民币125,439.64元,用于开发市场和个人使用。屈某某到案后,退还全部挪用的货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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