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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于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

衡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开设赌场罪

2018年2月15日至3月2日,凌某乙先后多次组织赌客屈某乙、王某某、凌某甲、“香港佬”等人在渣江镇冯某某家赌场,以“开船”或“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凌某乙和凌某丙(另案处理)负责发牌和抽水资,在赌桌上抽水资从100元到上千元,被不起诉人屈某某负责后勤保障(跑腿买水、买烟、买槟榔),其中2月28日凌某乙安排屈某某接送赌客王某某到赌场参与赌博,每次从中非法获利100至200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2018年03月02日晚上的赌博中屈某乙输39万元,向凌某乙借37万元。王某某输28万元,向凌某乙借26.5万元,凌某乙当天共抽水资20万余元。2018年03月03日下午,屈某乙在离冯某某家不远的地方主动将4万元交给凌某乙,用于还赌债。事后,凌某乙不断打电话催屈某乙还剩下的赌债,屈某乙提出少还10万元,凌某乙当时同意。03月08日,屈某乙在衡州农商银行贷款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到屈某某的银行卡上,再从家中拿3万元现金交给凌某乙,并要凌某乙写证明自己已经还完赌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屈某乙、王某某、凌某甲、凌某乙、冯某某、罗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凌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在同案犯凌某乙组织的赌博中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认定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经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_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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