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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殷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75********,汉族,高中文化,**队临时工,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村**号院**号,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19时许,屈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西司空村与被害人杨某某因邻里琐事发生争吵,遂引发打架,致使杨某某受伤。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合并左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与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杨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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