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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故意伤害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78********,汉族,小学,无业,住宁夏西吉县**乡**村**组**号。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7月3日1时许,被害人惠某某和其朋友师某某在固原市新区西港雅居老马烧烤店喝酒时与李某某、李某甲、屈某某发生纠纷后被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一处。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和李某某、李某甲与被害人惠某某的互相撕扯殴打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惠某某轻伤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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