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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0时30分许,被害人虞某某醉酒后驾驶小车至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市场附近路段时,与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的朋友钟某某发生碰撞。后被不起诉人屈某某与被害人虞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屈某某殴打虞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虞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真诚悔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虞某某,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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