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372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临海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傍晚,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接到黄某某(另案处理)电话称在临海市大田街道桥坑村山岙坑路段附近抓住了三个在山上放夹子抓狗的被害人向某甲、向某乙、鲁某某,黄某某要其送这三个人的家属到山上。被不起诉人屈某某遂驾车接被害人的家属并送到山上黄某某处,随后离开。黄某某以此向被害人敲诈勒索了人民币15000元。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未参与分赃。
2019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现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未参与分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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