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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濂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7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巷**号,现住地九江市濂溪区**路**号,务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以来,同案犯闵某某(已判刑)、黄某某(已判刑)、屈某甲(已判刑)、毛某某(已判刑)、殷某甲(已判刑)、朱某某(已判刑)、蒋某某(已判刑)、郑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经常纠集在一起,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以闵某某为纠集者,黄某某、屈某甲、毛某某、殷某甲、朱某某、蒋某某、郑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2019年1月18日20时许,闵某某、黄某某、屈某甲、毛某某、殷某甲、朱某某、蒋某某、郑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康某某、殷某甲、屈某某等人在九江市濂溪区浔南大道后宫国际娱乐会所555包厢和202包厢唱歌喝酒。被害人李某某、程某某、吴某某等人在该会所999包厢唱歌喝酒。

期间,屈某甲、郑某某等人陪同闵某某在999包厢敬酒,李某某拒绝了闵某某的敬酒,闵某某恼羞成怒,屈某甲叫嚣挑衅,双方发生争执。郑某某在闵某某的示意下,随即跑回555包厢和202包厢纠集同伙前来助阵。后毛某某、郑某某、康某某、王某某、殷某甲先后冲入999包厢,王某某用玻璃杯砸向对方,随即双方或者用啤酒瓶、烟灰缸等物品砸对方,或者互相拳打脚踢。后又在毛某某、郑某某的纠集下,殷某甲、毛某某、陈某某、蒋某某、朱某某、郑某某、黄某某先后进入999包厢。在闻讯报警后,部分涉案人员逃离现场。斗殴造成999包厢部分物品损毁。经鉴定,被损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48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认定的屈某某参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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