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女,194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44********,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屈某某至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害人黄某某家,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家中阁楼木箱内的人民币5000元。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一般性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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