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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诈骗案))_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县检刑不诉〔2023〕13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996********,*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佳县**镇**村**号,现住佳县**镇*村**号。2023年2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3年5月23日因无羁押必要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佳县**镇**村**号。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初,陈某某(另案处理)在佳县认识被害人申某某并添加微信,申某某要求陈某某给自己介绍女朋友,陈某某就将自己的微信小号“A****”推荐给申某某,慌称该微信就是给申某某介绍女朋友的微信,后通过网上建立“恋爱关系”,多次骗取申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48436.91元,期间陈某某又将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的微信小号“K****”推荐给申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冒充申某某“女友”闺蜜骗取申某某人民币7000元。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又单独冒充申某某“女友”闺蜜骗取申某某人民币2980元。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单独和伙同他人共计骗取申某某人民币9980元。赃款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说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及同案犯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赃款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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