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生于196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现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通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9月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
本院经审查认定: 2019年6月9日晚七时许,被不起诉人屈某某使用5张条网(每张长20米,宽0.6米)和排钩一盆(长200米)在新场乡观音岩漫水河段捕鱼。10日凌晨,在收网的过程中,被通江县水产渔政局巡查人员现场挡获。当场查获被捕鱼0.5千克(其中黄颡鱼0.2千克,小杂鱼0.3千克)。通江县新场乡观音岩漫水桥河段属于小通江河,位于诺水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为全年禁鱼区。
本院认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屈某某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使用手机通知其到案,当天赶往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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