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刑不诉〔2018〕160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西城区**街道**社区**站专干,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楼**门**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号楼**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7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维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14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街道**居委会**站内,因办理残疾证问题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致徐某某后背撞碎文件柜玻璃,造成被害人徐某某颈部、右肩胛部等部位受伤。后被害人徐某某在隔壁屋内休息时死亡。经法医鉴定认定:徐某某符合冠心病急性发作至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告人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本院认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获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雨伞、印台、折叠椅及衣服等涉案物品退回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发还所有权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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