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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甲,绰号“麻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6********,汉族,大学本科,湖南省永州市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区**村委会,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10月3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傅某,湖南某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害人蒋某某妹女儿谭某甲和女婿龙某某因涉嫌诈骗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被害人蒋某某妹希望托人给女儿和女婿办理取保候审,经谭某乙介绍认识同案人雷某甲(另案处理),雷某甲经其叔叔屈某乙(另案处理)介绍认识被不起诉人屈某甲,屈某甲称有熟人可以帮忙办理取保候审,但需要20万元费用用于打点关系,2018年10月17日,被害人蒋某某妹将20万元转给了雷某甲,几天后,雷某甲应屈某甲要求,同屈某乙两人将钱交给被不起诉人屈某甲,后三人一起到达冷水滩区**广场旁由屈某甲将20万元“活动经费”送至一台黑色小车上,回来后告诉二人说钱送给了雷某乙用于打点关系,因雷某乙于2019年10月份已死亡,20万元钱的去向无法查实。事实上谭某甲在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7日后,祁阳县检察院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较小、从犯等情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屈某甲谎称请了人帮忙谭某甲才得以取保候审,从而骗得2.5万元。

2019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屈某甲主动到祁东县公安局投案,羁押期间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22.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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