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市场**栋**单元**。曾因**煤矿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案,于2019年3月25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8月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某某,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1372380****。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6日至7月3日、2020年8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5月24日至6月7日;自2020年8月3日至8月17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补查重报、于2020年9月11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8月4日20时许,屈某甲、黄某某、罗某某、屈某乙、曾某某等人因债务纠纷在某小区*栋*号胡某某、唐某某家讨债,以拉横幅、喊喇叭的形式进行讨债,20时17分许,唐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对讨债等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告知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到2014年8月4日23时许,唐某某回家,黄某某等人不让其进家门,在讨债过程中黄某某等人与唐某某发生纠纷并引发肢体冲突,导致唐某某从台阶上摔下并受伤,黄某某轻微受伤,唐某某再次报警,警察到达现场警告双方不要打架,先去医院检查伤情。2014年8月5日凌晨l时许,胡某某、唐某某从娄底**医院检查治伤后回家,黄某某以受伤为由和债务协商为由,让唐某某协商好才能回家休息,唐某某甩开黄某某进入房间,唐某某打算关门时,黄某某用身体顶住其房门不让唐某某关门,唐某某要求黄某某、屈某甲等人离开而并未离开,之后黄某某、屈某甲等人进入室内,并在胡某某、唐某某家中客厅滞留过夜一晚,之后以“软暴力”的方式多次在胡某某家中或胡某某所在单位进行讨债持续近一个星期。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认定屈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现有证据证实了屈某甲、黄某某因债务纠纷进入了胡某某、唐某某夫妇家中,以身穿讨债衣、拉横幅、喊喇叭的方式进行讨债,并滞留一晚。但屈某甲、黄某某之前到胡某某家里讨债是经得胡某某的同意下进行的。2014年8月5日凌晨1时许,屈某甲、黄某某进入胡某某家中并滞留一晚是否经得胡某某许可,是否采取了停水、停电等方式进行讨债,证供不一,证据存疑。因此,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