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107号
被不起诉人展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身份证号码是3702841994********,户籍所在地是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611户,现在住在青岛市黄岛区**桥**号,务工。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晚上10时许,被不起诉人展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机动车载着徐某某沿黄岛区G341线从南往北行驶到**镇**庄路口时,展某某驾车撞向路东侧护栏,造成机动车与护栏受损,后被查获。民警对展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8mg/100ml,后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展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展某某实施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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