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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展某某盗窃案)_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9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莱钢**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住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12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淑君,山东金胜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早5时许,被不起诉人展某某潜至钢城区永兴路“诚信科技店”门前盗窃一辆黑色英克莱TDR1733LZ战骑款电动自行车,该车于2018年6月份购买,经鉴定现价值为1350元; 2018年10月17日早5时,被不起诉人展某某潜至钢城区永兴路“金帝玉桑拿洗浴店”附近盗窃一辆白色双本牌建豪摩托车,经鉴定价值750元。 损失总价值2100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且展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扣押的涉案物品一宗予以解除扣押,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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