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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展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莱西市人,住莱西市**镇**村**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其在莱西市**水库**华府工地务工时受伤系工伤的事实,编造意外受伤的虚假事实,骗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住院费用人民币6734元。2015年6月份,展某某因此次工伤事件第二次到莱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继续隐瞒工伤事实,再次骗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住院费用人民币4176.7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展某某将人民币10910元退赔至莱西市医疗保障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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