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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展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村委**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展某某使用禁用网具在新蔡县关津牛湾村委王寨河坞大闸水域非法捕捞鱼,被新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称重鱼类共重约2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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