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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展某某非法经营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0********,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街,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对展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辩护人韩建民,新蔡县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2月2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对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20年3月3日将该案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3月23日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展某某在无食盐批发资质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将2018年3月16日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公司发送给其的31吨食盐,加价向新蔡县的一些超市、商场进行销售,从中赚取一定差价。2019年7月1日,新蔡县盐业管理局在河南省新蔡县伟利广场22栋133号放心粮油店将其未销售的食盐25.54吨查获。

    本院认为,展某某的上述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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