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89******,汉族,专科毕业,河南**公司技术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住南阳市宛城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0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A**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长江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皓月宾馆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83.6mg/100ml。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复核,从送检的屠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4.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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