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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298号

被不起诉人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3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区**村**区**幢**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H2****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平步大道西进花都区大布路西97米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2.1mg/100ml。

本院认为,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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