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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732号

被不起诉人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个体,居住本市江干区**小区27幢1单元702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乡**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2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A**丰田牌黑色小型轿车,从本市**小区停车场出发,途经幸福北路、德胜快速路,当其驾车沿德胜快速路东新路(南)下匝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下城区东新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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