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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屠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号,现住白银市平川区**镇**厂宿舍,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屠某某在平川区**镇**厂因琐事与工友崔某某发生争执,崔某某的妻子李某某见状上前与屠某某理论,屠某某非常生气,便用手在李某某的左胸部猛推一把,致其倒地受伤。经平川区人民医院诊断,李某某左侧股骨颈骨折。经白银市平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李某某左股骨颈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11月29日,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2019年12月25日,屠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5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屠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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